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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78****日出生,身份号码6221231978********,大专文化程度,干部,现住在甘肃省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应朋友黄某某的邀请,驾车与妻子万某某共同到金塔县金娱煌城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喝了二三两白酒和250ml的两瓶啤酒。约到12月25日凌晨饭局结束,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便驾驶自己的甘FA****号小型轿车回家,在驶入金塔县****小区内被金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9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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