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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武、吴某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武,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寨尾7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民,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武在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普宁国际服装城A1街125号被害人赖锦生经营的商铺门口,因其商铺的扫把放置在赖锦生商铺门口的问题与赖锦生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同案人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闻讯赶到现场,遂伙同吴某甲武使用拳脚殴打赖锦生,致赖锦生受伤。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锦生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武一方已赔偿赖锦生 218000元,取得被害人赖锦生谅解。

2019年8月12日,吴某甲武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9月7日,吴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吴某甲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吴某甲武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另吴某甲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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