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工作单位:乌兰浩特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吴某入股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并在2015年购得原股东陈某某股份,由丁某某代持,吴某与丁某某共同持有股份经营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至2019年间,吴某以还款**大厦或预支款等名义从兴都公司陆续挪用资金22万余元,但支出资金并未转入华翔公司,而被吴某个人使用或者用于借贷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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