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清,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9号101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清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清家因建设楼房与邻居连某甲一家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1月19日15时某某时许,同案人吴某丙(已起诉)在连某甲家门口遇到连某甲的儿子连某乙驾驶摩托车准备外出,双方便发生口角,连某甲在家中闻知后也出来质问吴某丙,双方在口角过程互相吐痰到对方脸上。吴某丙遂动手殴打连某乙,连某乙被打后还手用拳头打中吴某丙面部。吴某丙的父亲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清与兄弟吴某丁、吴某戊全、及房亲吴某己等人见状上前帮架,连某乙的妻子周某甲、姐夫徐某某、胞兄连某涛、胞姐连某丙等人赶出来帮助连某乙与吴某丙等人打架。期间吴某丙跑回家中拿一短木棒返回现场追打连某乙等人,被连某涛抢过手后使用该木棒殴打吴某丙,之后双方分开并各自在家门口相互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吴某丙一方多人陆续赶到斗殴现场,随后吴某丙伙同兄弟及房亲吴某己、吴某丁、吴某全及吴某生、吴某佳、吴某宏、吴某健、吴某昭、吴某桐等人持长木棒、长钢筋等工具和翁某某、庄某琴等多名妇女一起冲到连某乙一方的门口指责并捅打到连某甲。连某甲的儿子连某雄从家中持棒球棒、徐某某持铁质包装机、连某涛持扁担、连某丙持扫把等工具冲出铁门外与吴某丙、吴某己、吴某丁等人相互殴打,徐某某、连某雄被打伤后退回铁门内,周某甲见双方再次发生打架,便找来两节木棍和一把铁沙铲,并将铁沙铲交给徐某某,徐某某持铁沙铲准备再次冲出去打架时,因吴某丙一方的人已退回自己家里,双方遂各自停手。
由于吴某丙、吴某清等人及连某乙一方的斗殴行为,造成双方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吴某丙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连某雄、连某乙、连某甲、连某涛、连某丙、吴某己、吴某丁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庄某乙、吴某娥、庄某琴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周某乙、吴某清、翁某某等人未见明显损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清构成聚众斗殴罪或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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