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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吴某乙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合资以3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到钟某某等人位于**镇**村委**村的生态林处的桉树林,于2019年1月底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对桉树林木进行越界砍伐,并于2019年4月初砍伐完毕。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越界采伐桉树林木蓄积为35.8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滥伐蓄积为35.83立方米,情节较轻,案发后自首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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