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乡**街**号**,系农民,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太谷区人民法院(原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7月12日以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又于2020年9月24日撤回起诉。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12月6日,也是*村换届选举候选人投票第二天,吴某某(已判决)、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以范某某某某经营的“太谷县城外城家具城”、“农贸市场”占用太谷县侯城乡南沙村村民东河道为由,指使其兄弟吴某丁(已判决)、吴某戍(已判决)驾驶半挂车(晋K****0,晋K****挂),将“太谷县城外城家具城”、“农贸市场”的大门堵住长达两个小时,范某某被逼无奈找到吴某甲、吴某丙求情称自己退出*村换届选举候选人竞选(当时吴某甲任村委**,因涉刑事案件无法参加竞选,由吴某丙参加竞选,但村委**要从票数高的前两名候选人中选出,范某某票数第二,吴某丙票数第三,范某某退出后吴某丙进去候选人才有机会参加竞选),吴某甲让吴某丙将车开走,吴某丙安排吴某丁将车开走,致使“太谷县城外城家具城”、“农贸市场”无法正常经营,因当天农贸市场举行牲畜交易,吴某庚等人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农贸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并造成道路拥堵,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并且堵门事件直接导致家具城经营者范某某退出当时*村委**选举。
2、2017年12月7日早晨,吴某丙、吴某甲以范某某经营的“太谷县城外城家具城”、“农贸市场”占用太谷县侯城乡*村村东河道为由,指使其兄弟吴某丁、吴某戍再次驾驶自家半挂车堵在太谷县侯城乡*村白某甲(时任南沙**部书记,**会**,与范某某是结拜兄弟)的“**饭店”前,长达两天,次日晚吴某甲让吴某丙将车开走,吴某丙安排吴某丁将车开走,吴某丙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饭店正常经营,导致白某甲的饭店两天不能正常营业,严重扰乱了该饭店的合法经营秩序,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他违法事实:
1、2014年3月25日15时许,高某甲、白某某、房某某等人为了承揽某小区工地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标,几人经商量后便前往*工地,无故将工地内的电闸关闭,致使工地内部无法正常施工,吴某甲、吴某丙、吴某戍兄弟三人将阻碍工程的白某某殴打。2014年太谷县公安局对吴某丙、吴某甲、吴某戍因殴打他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对高某乙、高某甲、房某某、贾某某、白某乙因寻衅滋事作出行政处罚。
2、2013年5月8日,薛某某到*村工地上无故将施工电闸断开后与吴某甲发生争执,期间薛某某手持砖头朝吴某甲头部砸了一下,吴某甲使用砖头朝薛某某的脸部砸了一下。
3、2010年8月8日,太谷县侯城乡*村村民李某某与村内其他老太太自发组织在*村戏台前以敲鼓拍镲的形式搞娱乐活动,住在附近的村民吴某嫌他们影响其休息,因此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吴某己的四哥吴某甲见吴某己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便走过去伸手对着李某某的脖子上推了一下,被周围的人拉开后,吴某甲抓住鼓架子要往倒翻,李某某见状便上前抓住吴某甲的肩膀想要阻拦,被吴某甲用右肘部顶了肚子上一下,将李某某顶得摔倒在地上。2020年1月7日与李某某联系,其儿子称母亲现有70余岁,并因脑梗多次,行动不便,民警后去往家中面见,了解当年案情情况为,吴某甲当时用手掐了李某某的脖子,并且在一次村委选举时(具体时间记不清),吴某甲向其道歉,并支付了其当年医药费用4000余元。
自2010年以来,以吴某丙为首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村吴氏兄弟,多次在*村事实围堵农贸市场、饭店、扰乱侯城乡政府举办的招标会、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2017年12月份,因吴某甲无法继续担任村**,为把持*基层政权,让吴某甲在换届选举之际上位,吴家兄弟借占地为由开车围堵农贸市场、家具城和**饭店,严重破坏基层政权选举,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