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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人故意伤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0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晚上20时许,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孟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吴某丙家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曹某某范某某孟某某发生口角,曹某某等人殴打孟某某市东派出所处理后双方各自离开。后曹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吃夜宵,张某乙范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兴隆佳园旁红绿灯处曹某某等人汇合时,余某某喊来的熊某某(另案处理)也赶到,余某某熊某某说他被打,熊某某余某某就殴打张某乙范某某余某某踢倒在地上,曹某某余某某熊某某张某甲就打范某某,后见有人报警,余某某等人逃跑。之后余某某等人得知范某某等人没有报警,余某某带了一把刀和熊某某熊某某邀约的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去殴打范某某张某乙熊某某用刀将范某某打伤,其他人对范某某张某乙拳打脚踢。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被他人打杀伤,致腰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左肩部、背部刀刺伤术后目前侧左侧肩背部长约1.6CM及右侧肩胛区长约4.2CM术后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甲对被害人范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吴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参与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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