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六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夏某某等人在叙永县赤水镇孙家村处赤水河河中利用皮划艇和渔网进行非法捕捞,几人将渔网安放在河里后,次日早上7时左右前去收网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皮划艇一艘、渔网三副以及各种鱼类一袋。所查获鱼类重8.1kg,共计109条,其中一条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经将该疑似胭脂鱼拍照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鱼类被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种类为鲤形目CYPRINIFORMES下胭脂鱼科Catostomidae中胭脂鱼Myxocyprinusasiaticus。
另查明,上述五名被不起诉人非法猎捕河段上游的养殖户张某某曾在自家鱼塘投放过胭脂鱼,后因洪水冲垮鱼塘,所养殖胭脂鱼可能被水冲到了河里。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夏某某等人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夏某某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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