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了给其位于福清市**街道**路**号的自建房增设电表,在福清市玉屏街道街心公园附近路段,以约人民币100元向一名制贩假证的人员(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将住址由“福清市**镇**路**号”变更为“福清市**镇**路**号”,其他信息均为其户籍成员真实信息的居民户口簿。之后,因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直接过户其已故父亲名下电表,该伪假居民户口簿未被使用。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持该伪假居民户口簿至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鉴定所鉴定,上述伪假户口簿上的“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公安机关所提供样本上的“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户口簿复印件、用电客户过户和更名申请资料、电费清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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