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贵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乙从正安县班竹镇旦坪村往班竹镇街上方向行驶,当日13时20分,行驶至班竹镇旦坪村后坝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刮擦后车驶离道路,致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02日吴某乙经遵义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正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系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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