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凯里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贵HQ****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凯里市小江口往龙场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黎平-炉山)289km+200m处(小地名:小江口路段)时,碰撞行人金某某,造成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5.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故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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