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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平江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许,吴某甲驾驶牌号为湘F*****的小车沿湖南省S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08线平江县龙门镇高连村路段时,撞上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吴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20年5月21日,吴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吴某乙、姜某某的证言;3.吴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吴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吴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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