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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湘H9****轻型货车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等9人,由桃江县桃花江镇休闲广场驶往浮邱山乡黄鹤桥村。被害人杨某某等6人坐在货车尾厢装载的废瓦片、工具架子等物品上,另有3人坐在货车驾驶室内。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货车途径桃花江镇芙蓉西路限高门路段时,被害人杨某某因货车车厢内货物震动起了灰尘而站立起来。大概十几秒之后货车经过限高门,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部撞到限高门上,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桃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驾驶货车车厢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仍然载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事故现场向交警主动投案。吴某甲到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2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丧葬协议、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死因及损伤特征法医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天网监控视频;6.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吴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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