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浙A5****号小型轿车途经S32杭新景(千黄)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4公里+550米处附近,因操作不当,车头、车尾右侧碰撞右侧护栏,致车辆向左侧翻在路面上,造成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路面损坏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受伤(吴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后8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且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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