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9********,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给抱养的一名女婴登记户籍,经朋友张某丙、由某某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事郭某甲(另案处理),办理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
2019年4月29日、30日,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张某丙共计4万元,张某丙又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由某某4万元,由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甲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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