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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制造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6********,汉族,广西藤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龙圩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莫恭云、黄炜文、李明谕和吴文良(四人均已判刑)从2018年开始,先后在梧州市**区火车站附近***猪场处及藤县**镇**村***老屋处进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明知莫恭云用于制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一批制毒的原料卖给莫恭云。2019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西藤县**镇**村***老屋处将莫恭云、黄炜文二人抓获,现场扣押制毒原料、半成品及器材一批,经检验从现场扣押的半成品中检出邻氯苯基环戊基酮成分。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认定吴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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