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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Y****号小型轿车由三穗县城往沪昆高速公路三穗收费站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许,行驶至**广场路**路大道路口150米处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带吴某甲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83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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