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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云南省会泽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云******大众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与春融东路交叉路口以南6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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