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吴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沱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沱江西路下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在金山街路口设卡例行检查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吴某甲测试,其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0.7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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