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2********,仡佬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广场**村**排**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章某某等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附近吃饭,席间均饮酒,21时许由吴某甲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章某某)搭载章某某沿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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