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栋**座**楼。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堂哥吴某乙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烧烤店吃夜宵喝酒,期间吴某甲饮啤酒。次日00时10分许,吴某甲饮酒完后驾驶号牌为琼A0****雪弗兰小型轿车载着其堂哥吴某乙和另一个朋友离开。00时25分许,吴某甲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华夏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l00ml。民警依法将被吴某甲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浓度为96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吴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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