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自然村**号,无前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宁C****5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盐池县大水坑镇兴盛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水坑派出所对面右转,沿巷道继续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小楼区被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持有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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