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9****轿车沿本市相城区相城大道行驶至富元路路口等待左转时,被古某某驾驶苏E1****车辆追尾,二车受损。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揭某某、吴某乙、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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