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FG****号牌小型轿车从武义县青年路出发往白洋街道桐庐村方向行驶;16时19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0km+3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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