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开发区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浔南路兴南街3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93.08mg/100ml。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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