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案件相关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陕A****8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阿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阿房路与阿房二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数值为157mg/100m1,达到醉驾标准,民警立即将吴某甲带至西安北车医院抽血后,又将其带回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2020年5月30日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吴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5.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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