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受贿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贵溪市**机关事业单位**岗工作人员,住贵溪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鹰潭市月湖区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月湖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其丈夫樊某某(已判决)担任**市**局**大队大队长期间,先后两次在樊某某安排下收受樊某某监管对象**河**段**砂场老板江某某、熊某某夫妇钱款共计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樊某某开车和吴某甲一起去上班,途中樊某某告诉吴某甲,江某某准备送他20万元感谢其在非法采砂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安排熊某某在**市**路**银行门口等他去拿钱。樊某某开车到达**路**银行门口,吴某甲即下车收下熊某某送的现金20万元并转交给樊某某。

2.2014年底的一天傍晚,樊某某打电话安排吴某甲收受江某某所送财物。吴某甲和江某某约好在**市自来水公司门口见面,见面后,吴某甲收下江某某送给樊某某的现金15万元,事后转交给樊某某。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市**镇政府办公楼被调查人员带走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方某某受贿20万元事实,后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吴某甲、樊某某退赃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樊某某、江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