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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妨害公务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55********,小学文化,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现住**处。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秦某某、等人到墨埠村委监督原班子成员与临时工作组办理交接工作,因吴某乙称秦某某包庇吴某丙等人偷账,煽动村民不让吴某丙等人离开,当日12时30分许,秦某某、钟某某等人从办公楼出来准备到南侧办公楼交接资产时,被吴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郑某甲等40余人阻拦,要求继续分占地款、罚没款,并对秦某某进行推搡、撕扯、辱骂,后秦某某等人返回二楼会议室,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郑某甲等人和多名妇女先后对秦某某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15时许,秦某某将临时工作组叫到会议室与其做解释工作,。郭某某让秦某某等人见证将账本储存室门锁砸毁将账本搬出,秦某某等人未予同意,后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戊及多名妇女再次对秦某某等人进行辱骂,119时许,增援民警、执法队员到场维持秩序,,郑某甲自己倒地,亓某某谎称郑某甲被电,郑某乙以自己父亲被打为由冲击执法队、殴打出警辅警。后吴某甲、亓某某、郑某乙及众多村民将高某某围住,亓某某将高某某执勤警帽抢走扔掉。执法队员和民警护送秦某某离开至办公楼外时,王某某等人煽动村民对秦某某、执法队员追逐、随意殴打,其中吴某戊对秦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用手将秦某某脸部抓伤,秦某某的眼镜被打坏、鞋子被扔掉,陈某某等执勤队员被打。秦某某被护送至防暴队警车(车牌号为鲁*****警)上,郑某乙、吴某戊后用车辆横停在路口处,吴某戊组织村民在警车周围点火,使警车无法离开,郑某乙、吴某戊、等人煽动村民三次推、掀警车,吴某某、亓某某等人参与推警车,险些将警车掀翻,村民围住警车用手拍打警车、辱骂秦某某。直至26日凌晨2时30分许,办事处工作人员、出警民警及辅警、管委会执法局工作人员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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