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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村**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为达到承包漳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奥体中心)工地地材供应,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授意吴某乙、吴某丙(均已判决)要阻挡运送地材到奥体工地的工程车辆。2012年12月9日晚21时许,吴某乙、吴某丙纠集吴某丁、蔡某甲、蔡某乙(均已判决)到龙海市**镇**村奥体中心工地阻止陈某某的闽******、闽******两辆工程车运载碎石。其间,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丙三人用石头砸破闽******的前挡风玻璃,吴某乙、吴某丙动手殴打司机林某某。随后吴某乙、吴某丙再次用石头砸闽******的前挡风玻璃,吴某乙还动手殴打第二部工程车司机刘某某、曾某某。2012年12月10日晚21时许,吴某乙到奥体中心工地阻止彭某某驾驶的铲车施工。2012年12月12日上午11时许,蔡某甲和蔡某乙二人再次到奥体中心工地阻止闽******工程车运碎石,并威胁司机要砸他的车。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被损坏两部车的前挡风玻璃合计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龙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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