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22001********,汉族,福建**学院****学院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奶茶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提供其本人名下卡号为62284807088********的农业银行银行卡给庄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黄某某、吴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88097元流入上述银行卡内,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上述银行卡进账人民币584349.92元,出账人民币584324.13元。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20年1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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