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0日,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厦**楼**室出资成立了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尔后先后雇佣同案人邓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周某某、黄某乙、朱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熊某某、涂某某、莫某某、易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证人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为公司员工。

该公司下设即刻发卡组、天下会社群、新盟社群和客服宝推广组。其中同案人邓某某为即刻发卡组主管,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成员;同案人程某某为天下会聊天社群主管,同案人黄某乙、朱某甲、陈某某、曾某某、肖某某为客服人员;同案人黄某乙为新盟聊天社群主管,同案人胡某某、涂某某、莫某某、易某某、熊某某为客服人员;同案人周某某为客服宝推广组主管,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为推广客服。

2017年12月起,该公司通过微信、QQ平台先后组建48个天下会微信社群(会员人数22153人)和6个QQ社群(会员人数8516人);2018年7月起,该公司通过微信、QQ平台先后组建28个新盟微信社群(会员人数13096)和8个新盟QQ社群(会员人数5755人)。其中,天下会社群成员以每人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8元、新盟社群成员以每人支付188元的方式入群,群内客服人员为社群成员提供交易担保、中介、发布供求信息等服务,大量不法分子通过上述社群共享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技术、买卖手机流量卡、境内外实名微信、定向人群好友数据、诈骗话术脚本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天下会社群违法所得共计2770346元;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新盟社群违法所得共计866006.61元。

2019年1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步康大厦602室查获涉嫌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朱某乙、庄某某等14人,上述人员系通过天下会微信社群向他人购买的微信号、微信实名信息、微信好友、淫秽视频代理权等,后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及贩卖淫秽视频等犯罪行为。

经查实,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7日加入天下会社群,3月底前往即刻发卡组,违法所得共计26531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但因其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