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某(已判刑)和吴某乙在本市金湾区**镇**村**街**号**楼经营一家无名麻将馆。2018年2月15日至2月18日,钟某某、吴某乙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让赌客进行赌博。钟某某以每天人民币500元的工资雇请吴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给赌客发扑克牌、抽水钱。
2018年清明节前后,钟某某、吴某乙继续在经营的麻将馆内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钟某某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工资继续雇请吴某甲在赌场内发扑克牌、抽水。
2018年4月29日凌晨,钟某某、吴某乙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抓获,民警现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3人,缴获赌资1437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副。
钟某某在上述开设赌场期间共抽水获利约人民币两万八千余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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