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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号,2019年4月26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上旬,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为牟取暴利,决定在隆安县那桐镇下邓村中邓屯开设赌场,招揽赌徒赌博从中抽取“水钱”。为此,四人合伙到广西隆安县那桐镇下邓村中邓屯145号民房旁边的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招揽赌徒前来参赌,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为方便对赌场进行管理,陆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等人进行明确分工,由陆某某、吴某甲负责到赌场内下注赌博暖场烘托气氛;由黄某某负责在赌场内给参与赌博的赌徒放高利贷赌博;陆某某等人还纠集下邓村无业青年帮助赌场放哨和在停车点指挥赌徒车辆停放。吴某乙在赌场散场时从“抽水”获利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散场费分发给来参赌的赌徒,剩下部分由陆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等人进行分赃。

2017年3月13日17时30分,隆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广西隆安县那桐镇下邓村中邓屯145号民房旁边的空地聚众赌博,该局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余某某、邓某某、韦某某等24人,现场收缴赌资7万多元,缴获赌桌、赌具一批。经审讯,参与赌博的赌徒指认该赌场为陆某某、吴某甲等人合伙开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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