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交界处一坡地上开设赌场,自己坐庄通过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组织赌客赌博,吴某甲雇佣同案人吴某丙(另案处理)望风,赌客吴某丁雇佣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接送赌客。2020年3月4日15时40分许,民警在该坡地处抓获吴某丙、曾某某及赌博人员吴某戊、陈某某、吴某己、吴某丁、肖某某。同年4月26日7时许,吴某甲投案自首。
民警从吴某甲处缴获白色陶瓷碗一个、骰子三颗、从吴某丙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赌资800元人民币,从曾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黑色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琼AS****) ,从吴某己处缴获赌资100元人民币。已发还曾某某手机一部、丰田轿车一辆,已发还吴某丙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吴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承办副检察长决定对吴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瓷碗一个、骰子三颗、赌资800元,解除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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