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源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66********,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肇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肇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7日)。于2020年7月7日重新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肇源县**乡**村因修路从吴某乙处借了价值16.8万元的砖,2013年11月份**村召开会议决定要对外发包村内**泡资源,2014年初,**村委会迟迟未还吴某乙的钱。2014年1月13日吴某乙将**乡**村村委会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将**泡查封,2014年10月28日**村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朱某某签订**泡**发包合同,将肇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泡**地块对外发包,2018年12月19日**村将欠吴某乙的全部尾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325103.55元履行完毕。2018年12月14日,吴某甲被肇源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法院送达(2014)源新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后无后续执行内容,也无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法院执行怎样受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证据不足。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法院的执行裁定查封了**村两个地块,吴某甲对外发包其中一个地块,且吴某甲对外发包其中一块地的时候,也无其他人起诉**村偿还欠款。没有对外发包的地块,法院拍卖后足以能够执行法院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吴某乙保全了这两块地,但是根据法院的分配协议吴某乙只得一部分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甲对外发包其中一地块时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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