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祁门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2013年至2016年承包祁门县城小北路、东方翡翠城、高速路口S326线快速通道等道路的人行道、排水沟工程期间,拖欠吴某丙、汪某某等38名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3364元。2018年2月9日被害人向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吴某甲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县人社局于2018年3月30日张贴了《关于核对拖欠工资的函》,要求吴某甲于2018年4月8日前到县人社局对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的金额进行核实,并通过451****电话拨打1373184****号码进行告知(1373184****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至2018年4月8日吴某甲未到县人社局核对拖欠工资数额。2018年4月9日,县人社局下发并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吴某甲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给吴某丙等36名务工人员,并于当日通过451****电话拨打1373184****号码进行告知(1373184****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直至2018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且手机号码为空号,不知去向,存在逃匿行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2月9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263364元交至祁门县公安局对公账户,祁门县公安局已将工资全部发放给被拖欠的工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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