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琼山区**镇**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4日,吴某甲经营的海口市龙华区**塑料厂停业后,未结清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30名员工自2013年至2015年2月4日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303644元人民币,工人于2015年2月16日下午14时到**塑料厂集体讨薪。当天,海口市龙华区**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因吴某甲不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吴某甲,其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后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通知吴某甲其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在指定时间及地点配合处理解决拖欠工资一事,吴某甲未履行只回复短信称,自己被别人敲诈几百万已向龙华公安分局报案,为了人身安全暂时不敢露面,等事情处理后与工作人员联系,并称已与员工商量好,工厂开业后分期付工资,工人已同意,其以此为由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2月26日,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30名工人到龙华区**大队书面投诉报案。2015年3月19日龙华区**局将此案移送至我局立案侦查。2016年4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大队对吴某甲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吴某甲仍不按指令书要求改正,2018年1月3日我局对其拘留,但吴某甲一直在逃,于2019年4月12日才到我局投案自首。2019年4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至今仍以逃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证实吴某甲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吴某甲确实有经**大队短信通知配合调查而拒不出面的行为,但其辩解因被高利贷追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故未与外界联系,调取到的报案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吴某甲的辩解。
2证实吴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吴某甲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因吴某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终结生效判决的执行,故认定吴某甲有能力支付的证据不足。
3认定吴某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不清。海口市龙华区**大队在2016年4月18日到海口市龙华区**塑料厂原厂址张贴责令支付通知书,但该场地是租用场地,且2015年间出租方已与吴某甲解除租赁关系,吴某甲辩解其并未收到责令支付通知书也不知晓该情况,不能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性。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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