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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与时任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商议有关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风机区域噪声治理工程安装工程承包事宜,并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合同,确定承包方式为劳务包工。后吴某甲雇请吴某乙、杨某某等工人进场施工。

2019年6月4日,受雇佣的陈某某等人到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称,在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接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风机区域噪声治理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其工资被拖欠。经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核算,吴某甲共计拖欠吴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等2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69805元。

2019年6月4日至6月6日三天内,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联系吴某甲要求其到该局处理此事,吴某甲以此事要找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自己被公司罢免此项目与自己无关,需向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为由予以拒绝。2019年6月5日,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2019]103号)责令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于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吴某甲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亦未在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7月16日,经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逐一电话核实,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拖欠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风机区域噪声治理工程安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已于2019年6月24日至7月4日分3批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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