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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北海市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非法获利,帮助吴某乙在网上转发钓鱼网站,以窃取他人QQ账号和密码,吴某乙通过浏览“地下城与勇士”、“英雄联盟”等游戏的官方网站活动链接,将其制作的钓鱼网站页面克隆成游戏官方网站活动的页面,并制成链接,并让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多个QQ游戏群内发布钓鱼网站链接冒充官方游戏活动,使他人点击链接进入页面后输入游戏账号及密码后,吴某乙授权钓鱼网站后台管理员账号给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让吴某甲进入系统后台筛选甄别网站“成功钓鱼”的账号密码真实性,在确认账号的真实性后根据该账号的价值在网上贩卖获利。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吴某乙一道使用后台提取QQ账号信息侵犯他公民个人信息。吴某乙贩卖所得的账号信息以及出租钧鱼网站的获利金额约5000元左右,该非法所得吴某乙将其用于日常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上网、饮食等花销。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觉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应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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