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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吴辉强)(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某某镇东文管区南二巷11号,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村**小区2幢某某****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8日被惠来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晚上8时许,惠来县某某镇某某村**小区住户吴某丙、吴某丁夫妇因天台顶门锁被换一事与该小区物业经理陈钟某某交涉引发口角。吴某甲强(吴某丁胞弟)从外面回到小区与吴某丙春、吴某丁一同在该小区售楼处与陈某某争论。期间,吴某丙、吴某丁与陈某某争吵后发生拉扯,吴某甲见状遂上前殴打了吴某甲,在场的张某某、林某某上前劝架。接着,吴某甲从售楼处拿起一个U型锁去打陈某某,陈某某用手抵挡时被打中左手小指致伤,双方被张某某、林某某劝止。同年5月11日,吴某甲强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后,吴某甲已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13.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表现为擦伤及挫伤,均属钝性外力损伤,左手小指近节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鉴于吴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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