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在兰陵县**酒吧,因琐事与崔某某、姜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宋某某误打该酒吧职工吴某乙,随后姜某某、孟某某、吴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对宋某某进行撕扯、殴打。经鉴定,宋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眼部、颈部及体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本案案发后,吴某甲与宋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虽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吴某甲具有自首、初犯、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等情节,以及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且吴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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