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至7月24日因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告密,遂伙同吴某乙(因在本案中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租住的位于本区**镇**街**巷**号的出租屋门前。吴某乙去至上址后暴力踢门并大声呼叫,扬言要打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惧怕被对方殴打,故携带剪刀出门用于防身。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出门后即被吴某乙殴打头部,后被被害人陈某某和李某某扯住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基于自卫,拿出剪刀向对方挥舞,过程中刺伤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腿部、腹部、手臂等部位。被害人陈某某用凳子和铁桶砸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欲逃跑,却被吴某乙继续追打。后因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受伤,遂停止打斗前往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当即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左腹壁穿透创及肢体多处创口长度累计达17.4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外伤致左上臂、右拇指及左小腿处挫伤面积累积达23.66平方厘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轻伤二级的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检例第46号)、候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的指导要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剪刀1把,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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