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4区72号,住本村,文安县**木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其妻蒋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将蒋某某带至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村南一小树林,用树枝对其全身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文安县大柳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得到被害人蒋某甲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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