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4区72号,住本村文安县**木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其妻蒋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将蒋某某带至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村南一小树林,用树枝对其全身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文安县大柳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得到被害人蒋某甲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