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2********,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4年2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害人吴某乙因菜田被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牛踩踏,在盖尾镇东井宫村后湖高速公路桥下的村道上驱赶牛时被人吴某甲看见,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甲在劝止吴某乙砸母牛时,扭住吴某乙左手将其推搡倒地致左手受伤。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吴某甲赔偿吴某乙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吴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