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务农,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21时许,在本县安洲街道东方大酒店三楼西楼323 包厢,因债务纠纷,周某甲(已判)欲将被害人赵某某带离包厢,遭到赵某某拒绝及在场人员阻拦,后周某甲对赵某某实施了殴打,在场人员被害人吴某乙在劝阻过程中也遭到周某甲及周某乙、吴某甲等人殴打,殴打行为致赵某某、吴某乙两人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吴某乙因外伤致面部创口总长为9.5cm ,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某乙、赵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