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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会昌县庄**镇**村**号,在家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作出不批逮捕决定,同日由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受害人吴某乙是父子关系,2019年5月23日晚23时许,吴某乙喝酒后向其父亲吴某甲索要存折和钱,吴某甲不愿意把钱交给吴某乙,两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冲突。争吵过程中,吴某乙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威胁吴某甲要将存折给他。吴某甲力气大,双手握住吴某乙持菜刀的右手,反转刀口朝向吴某乙砍去,致使吴某乙面部受伤。经会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甲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吴某乙持刀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索要钱和存折,但并未持菜刀砍向其父亲吴某甲,吴某甲在有能力夺取凶器的情况下,故意将吴某乙持刀的手反转180度,用力朝吴某乙砍去,将其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鉴于吴某甲和受害人吴某乙是父子关系,犯罪情节较轻,具有防卫过当、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受害人吴某乙有过错,对吴某甲行为进行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作不相对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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