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5********,汉族,专科毕业,****学校教师,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村。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辩护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是亲兄弟关系。2019年12月2日18时许,在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居住的老屋,吴某乙因赡养、照顾老母亲与吴某甲的妻子黄某某发生口角,后端着碗筷进入吴某甲房间,与吴某甲发生争执,被吴某甲用手推出房间后,吴某乙将手中的饭碗砸向吴某甲头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就用手扯吴某乙上衣往后推搡,致吴某乙踩空跌落屋内天井,头部撞到天井墙壁,造成吴某乙颈椎受伤。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司)鉴(法活)字[2020]第01016号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左颞顶部头皮、左耳廓未见明显损伤。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司)鉴(法活)字[2020]第03015号补充鉴定书鉴定,伤者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为受害人吴某乙先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约十九万元,积极主动照顾被害人及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020年8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吴某乙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文书;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6、谅解书;7、和解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甲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