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绰号“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系同村邻里。2020年9月12日13时许,吴某乙与吴某丙、吴某丁等3人在吴某丁的小卖部打扑克,吴某甲在旁观看。因吴某甲指导吴某丁打牌,而与吴某乙发生口角,后吴某乙骂娘。吴某甲因此打吴某乙左脸一拳,致使吴某乙倒地,因吴某乙拉着吴某甲的衣服,倒地时吴某甲压在吴某乙身上,后吴某乙翻身压在吴某甲身上,并用拳头打吴某甲的头部。2020年9月13日,吴某乙到道县中医院检查,发现右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2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吴某甲赔偿吴某乙人民币一万元,吴某乙表示不追究吴某甲的任何责任。
2020年9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纠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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