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执行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甲与靖远县**乡**村村民赵某乙来到**乡**村王某某家拜年,赵某乙酒后无故在王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同在王某某家拜年的**乡**村村民吴某乙见状后上前与赵某乙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扭打,赵某甲上前与吴某乙纠缠时被吴某甲拉开,后赵某甲在与吴某甲相互厮打过程中倒地,吴某甲在赵某甲后腰部踩踏数下,致赵某甲后腰部受伤于2016年2月9日住靖远县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头皮裂伤;3、脑震荡;4、腰部软组织损伤,补充诊断: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2016年4月6日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甲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腰椎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赔偿赵某甲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并取得赵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