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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杀人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史某某因恋爱产生纠纷,继而产生杀害史某某的想法。

2019年10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家中,通过QQ联系欲雇佣“杀手”吴某乙、小名老虎(QQ名)、灭霸车王(QQ名)杀害史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将史某某的作息时间、照片、车牌等信息提供给“杀手”,并通过QQ商议了杀人方法、伤害程度、支付佣金方式等,并约定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未回复上述“杀手”信息,未至约定地点见面。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无精神疾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害人史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手机2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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